九州量子:收购报告书(修订稿)

2022年08月12日查看PDF原文
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参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五)保持公司独立、不占用公司资源的承诺

  为保证本次收购完成后九州量子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关于保持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将保证九州量子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九州量子的独立经营。本人/本公司保证九州量子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本人或本公司的关联方不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公司的资产为本人或本公司的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本人/本公司保证九州量子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人或/本公司的关联方。”

  同时,收购人周琛出具《关于不占用九州量子资源的承诺》,承诺:“本人承诺不利用在九州量子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九州量子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方保证不利用在九州量子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和转移九州量子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九州量子违规提供担保。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九州量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九州量子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六)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完成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本人/本公司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会转让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七)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承诺:“本人/本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
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无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八)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收购后不注入金融类资产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承诺:“(一)除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明确允许之外,本人/本公司不会将金融类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类资产置入九州量子;不利用九州量子直接或间接开展类似业务;不会将九州量子资金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具有类似业务的企业使用;不利用九州量子为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本人/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借用九州量子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将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政策。(二)上述金融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并持有相应监管部门办法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企业;2、私募基金管理机构;3、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4、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九)收购人出具的关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声明

  收购人作出声明:“本次收购实施前,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控股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未能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将在九州量子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九州量子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能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九州量子及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电话:010-81152357

  财务顾问主办人:范小娇、高艺珂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住所:杭州市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506室

  负责人:蒋慧青

  电话:0571-88371688

  传真:0571-88371699

  经办律师:林忠谋、郑志华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22层

  负责人:原挺

  电话:0571-56921222

  传真:0571-56921333

  经办律师:程华德、尤遥瑶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收购财务顾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被收购公司做市商之一,截至2022年6月10日,首创证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九州量子100,073股股份,占九州量子总股本的0.20%。除以上情形外,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相关声明

(本页无正文,见下页)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毕劲松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

                            范小娇                    高艺珂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周琛身份证

  2、杭州量峰营业执照

  3、杭州量峰关于同意对九州控股增资的股东决定;

  4、九州控股关于同意杭州量峰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5、《关于浙江九州量子控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6、收购人关于具有收购公众公司主体资格的承诺;

  7、财务顾问报告;

  8、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436号-1

  传真:0571-83736656

  联系人:黄成标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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