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3:2022年半年度报告

2022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


    ②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3)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对子公司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

    (2)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包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对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同的,权益法核算时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在权益法核算时予以抵消。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失,有证据表明该损失是相关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全额确认该损失。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生的净亏损,除本公司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外,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企业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十)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为,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本公司除已经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所有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 5%,分类估计折旧年限如下:

    类  别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10—40                  5                      9.50—2.38

    专用设备                  15—18                  5                      6.33—5.28

    通用设备                  10—18                  5                      9.50—5.28


    动力设备                  14—18                  5                      6.79—5.28

    仪器仪表                    10                    5                        9.50

    运输设备                    12                    5                        7.92

    其他设备                    10                    5                        9.50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详见资产减值相关会计政策。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十一)在建工程

    本公司按固定资产新建、扩建等发生的实际支出确认在建工程。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期末在建工程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十二)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

    因购建或者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借款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于当期确认为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所购建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其他辅助费用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开始资本化,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开始资本化: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2)暂停资本化,若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 个月,暂停
借款费用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3)停止资本化,当所购建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
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2)一般借款的资本化金额为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的乘积。

    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十三)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确认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益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3)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者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第 4 条和第 9 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过受益年限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而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摊销,经营期短于有效年限的,按不超过经营期的年限摊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按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二者之间较短者摊销;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且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专有技术按 10 年摊销,计算机软件按 3-6 年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自无形资产可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要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本公司定于期末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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