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912 证券简称:ST 龙席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修订)
二○二二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
第三章股份......- 4 -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6 -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
第一节股东......- 8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5 -
第五章董事会......- 17 -
第一节董事......- 17 -
第二节董事会......- 19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1 -
第七章监事会......- 22 -
第一节监事......- 22 -
第二节监事会......- 22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3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23 -
第二节利润分配......- 24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4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24 -
第一节通知......- 24 -
第二节公告......- 25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5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5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26 -
第十一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27 -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28 -
第十三章附则......- 28 -
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系由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杭州龙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由杭州龙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8063981838H。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杭州龙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赛银国际商务中心 11 幢 1001-1 室。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并通过公司规定的经营活动,使公司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平面设计,承办会展会务,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设备、服装、箱包、文化用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以公司登记机关校订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系于2016年2月15日由杭州龙席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一:徐炜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簧外山庄定山府 3 幢 2 单元 702 室
身份证号码:330621198209048951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837.0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801%,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余君
家庭住址: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三水一生家园 39 幢 1 单元 302
身份证号码:330123198012052960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85.6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712%,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三:喻江军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武林花园 3 幢 3 单元 701
身份证号码:330621198204088436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65.9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394%,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四:徐忆梅
家庭住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 11 楼 2 门 231 号
身份证号码:110102194412182333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65.91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394%,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五:杨曦强
家庭住址:江西省鹰潭市胜利东路 16-10 号
身份证号码:36060219861001051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6.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7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六:邬蕾鹏
家庭住址:浙江杭州江干区濮家东村 4-201
身份证号码:330921197602278018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6.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7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七:王杨
家庭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 72 号 3
身份证号码:230624198307150015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46.13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7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八:李国院
家庭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特发和平里花园一期 C 栋 603
身份证号码:372930197812232937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九:张俊
家庭住址:浙江省嵊州市崇仁镇升四村 83 号
身份证号码:330683198603042012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发起人十:冷云彩
家庭住址:江西修水县白岭镇白岭街 5 号
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01250573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十一:王西良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335 号
身份证号码:342201196911110433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6.9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463%,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十二:杭州龙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龙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炜)
法定地址: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 4 幢 2 单元 901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十三:杭州龙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龙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炜)
法定地址: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 4 幢 2 单元 901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十四:杭州龙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龙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炜)
法定地址: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 4 幢 2 单元 901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3.8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925%,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十五:杭州龙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龙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徐炜)
法定地址: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 4 幢 2 单元 901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04.4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961%,已
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唐步
法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7 楼 707 室
以确认的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12.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5%,已足额
缴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100 万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