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公司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公司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若相关人员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7)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8)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且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本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六)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开承诺:因本公司/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君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一、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公司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本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尽量减少因本次发行及上市造成的每股收益摊薄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通过进一步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的部分;
(4)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