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亨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1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证券代码:870866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uhe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167 号 804 房)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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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
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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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
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 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
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
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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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
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
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
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
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关于股份增减持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铁英女士、公司持股 5%
以上的其他股东赵涛先生及乐军、陈亚曼夫妇,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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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
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
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
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
情形。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
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以下简称《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
因素外,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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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
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
方案。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A.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的
金额累计已达到下属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C.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顺序:A.公司回购股票;B.控
股股东增持股票;C.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
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B.在公司股价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一会计年度
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2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控股股
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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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持股份: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公司虽实施股
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增持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在公司股价未触
发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
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
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直接增持股份: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
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且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B.控股股东虽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条件: A.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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