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 15%、25% 2 增值税 应税销售收入 6%、20%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 7%、5% 4 教育附加 应纳增值税 3% 5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 1%、2%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务销售额减除支付的广告 3% 发布费后之净额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更新的《境外法律意见书》《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的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税率 1 美国品友 21% 2 新加坡品友 17% 3 英国品友 19% 4 品友国际 8.25% (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优惠文件及《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内享受 的税收优惠如下: 1. 发行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91100370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在 2022 年 1 月-6 月享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可按 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 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 11 号)规定:《财政部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及上海品友、合肥品策符合相关规定,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 3. 发行人享受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及上海品友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此优惠。 4. 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4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相关规定及《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三年一期纳税专项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上海品友及合肥品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政府补贴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相关补贴款政府文件及转账凭证、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确 认收入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年度 主体 项目名称 依据或批准文件 确认收入金额 号 (元) 2022 朝阳区促进中小 《关于对 2022 年朝阳 1 年1-6 发行人 企业发展引导资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 1,000,000.00 月 金 导资金拟支持项目予以 公示的通知》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政府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社会保险缴纳登记表及缴纳凭据、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及缴纳凭据、相关员工出具的书面声明、《三年一期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 工人数为 331 人。其中,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均为 1 人,原因系该等员工因其为非中国境内身份而放弃缴纳。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 41 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就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上述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根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若发行人或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其将在发行人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发行人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发行人进行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涉及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全体员工分别作出的确认,“(1)发行人的员工知悉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本人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2)产生前述情形的原因为该等员工要求发行人在其工作所在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发行人未在该等工作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3)发行人已按该等员工指定的实际缴纳地,按照当地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4)该等员工确认其劳动权益已获得充足保障,且由前述情形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因该事项造成的各项事实和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担负;以及(5)该等员工保证其本人及家属不寻求以投诉、劳动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公司 主张权利。”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因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通过第三方机构为员工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或子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将连带承担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由此遭受一切损失的责任,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根据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及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的检索结果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而受到社 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 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20221031 美国品友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品友“遵守了劳动雇佣方面的所有法律”。 根据《20221024 品友国际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意见书出具之日,品友国际的“劳动用工、雇佣关系和社会保险方面符合并遵守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