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大中型企业和品牌的信赖,并成为华为云、腾讯云的重要生态伙伴,与客户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提升了公司行业地位,增加了客户粘性。 (三)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 1、多元化融资计划 公司将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来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近年来,公司业务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进一步扩大了对资金规模的需求,公司将做好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利用好募集资金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未来,公司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业务发展及市场发展情况,择时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或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合理安排制定融资方案,并在适度合理的原则下选择筹资组合,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 2、技术研发及升级计划 公司将加大对现有智能营销技术系统的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增强系统的智能化程度,着力提升公司系统在客户全流程追踪、快速分析预测、资源统筹优化等方面的能力,实现多触点、大容量、高效率、高精准度的智能营销技术系统升级。此外,公司还将从营销策略升级、消费者体验优化、产品定位分析及销量预测等多个方面对公司智能营销技术系统的功能特性进行持续的丰富和升级。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公司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快速提升。 公司还将加大对底层数据处理和智能分析平台的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对底层平台业务模块解耦、高并发流量实时处理、大规模模型构建、管理及优化等方面能力的持续开发,有效强化公司底层平台架构的大容量、高并发、实时处理、精准分析、灵活应用、安全稳定等特性,增强公司底层平台架构的大规模数据连接和处理能力,提升模型管理和训练效率,强化公司底层信息处理的标准化程度,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在多行业、多领域的创新应用。 3、营销及服务网络扩张计划 为了快速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公司将建设与公司战略规划相匹配的营销服务网络,并对现有营销网络进行全面升级。通过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公司将有效提升营销团队运营管理效率,扩大公司营销覆盖区域,有助于公司更加贴近下游客户需求,指导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持续升级,为公司业务布局的进一步扩张提供基础。 4、人员扩充和培训计划 人才是营销技术服务商的核心资产和发展源泉。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建立员工、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共享和约束机制,将员工利益、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良好的人才开发、培养和激励机制和全方位、多维的量化绩效考核体系,优化人才选拔程序,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以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5、围绕主营业务的收购兼并计划 公司将根据对营销技术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 围绕主营业务,在坚持内生式发展的基础上,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在合适的时机实施适当的收购兼并计划。通过收购在商业模式、技术或人才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企业,公司将不断巩固和提高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实力,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运营效率和竞争优势。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工作对象、工作内容、沟通方式、部门设置和主要职责等内容,为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为投资者行使权利创造了条件。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的投资者服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投资者服务事宜。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未来,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配套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二、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他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6、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和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要求、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等约定,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不存在滚存未分配利润;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存在滚存未分配利润,则拟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股东和发行前的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存在未弥补亏损,则拟由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股东和发行前的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承担。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在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前提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或者公告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不存在尚未盈利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 分别为 6,880.45 万元、-5,734.15 万元,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上述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系发行人于 2015 年通过同一控制下收购天津优驰的方式拆除 VIE架构,天津优驰变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使得 2015 年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中增加了 10,458.96 万元的未弥补亏损所致。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逐步提高,但是盈利规模尚不足以覆盖累计未弥补亏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