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庆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杨志明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附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以查阅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该等文书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上市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的承诺事项; (八)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九)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十)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注册的文件; (十一)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和查阅地点 (一)查阅时间 本次股票发行期内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二)发行人: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楼 9 层 01 单元 电话:010-53601382 传真:010-86490253 联系人:杨卓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电话:021-60453985 传真:021-33827017 联系人:黄西洋、黄平 三、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以及股东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晓南及其一致行动人谢鹏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4、前述第 1 至 2 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7、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炜、上海懋赏、 上海懋耀、北广文歌、中移创新、北京合音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继续持有发行人股票。 3、前述第 1 项锁定期届满后,如拟减持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 4、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其他股东——上海振诚、深创投、红土成长、起点壹号、沈学华、瞿哲、刘春茹、黄继承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接受相关处罚。 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时,则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 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3)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因上述第(1)项条件达成而实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或方案终止执行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 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文如无额外说明,公司董事 均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 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具体措施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通过法定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1.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10%;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6. 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 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 在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发行人未能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 会的,或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仍不满足“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份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以下统称“增持启动条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自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就其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具体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