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实施完毕后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采取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 3.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触发增持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100%; (2)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100%后,仍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金额应不少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的 20%,每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 40%,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 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10%的价格进行增持。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自本稳定股价预案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二)对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发行 人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除独立董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本人将根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发行人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一、当《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按照《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二、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发行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以上为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发行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发行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一、当《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约定的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促使发行人履行回购发行人股份的义务。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包含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以上为本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30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30 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在后续运营中,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一、积极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强市场开拓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研发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内控体系、制度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建立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措施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公司依照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计划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对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建设,同时,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以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制订了《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北京深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