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依法接受相关处罚。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 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人/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4、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中,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全面的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