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2 万元。 二、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过程如下: 1、抽取报告期内公司的收入确认的支持性证据,获取原始报表调整的依据,检查报表调整的准确性; 2、抽取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确认的支持性证据,获取原始报表调整的依据,检查报表调整的准确性; 3、取得公司的坏账计提表,并重新进行测算,检查坏账计提的准确性; 4、检查公司给予客户的返点计提表,取得返点协议并重新进行计算,检查 其报表调整的准确性; 5、取得合营公司亚信品联的投资协议,检查其会计核算由成本法调整至权益法的准确性,并重新测算投资损失以及减值准备,检查发行人调整金额的准确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中的差异调整真实、准确。 19.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说明:(1)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2)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未偿债务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54 的要求说明 (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1、资金流水核查范围及核查账户数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及账户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与发行人的关系 核查对象 核查账户数量(个)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35 与发行人的关系 核查对象 核查账户数量(个)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黄晓南、孙超 33 偶 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懋赏、上海懋耀); 主要关联法人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控制的其他企业(北京思 7 临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品友传奇、优驰赫韬、 驰友旺辉、优品互通) 董事(账户数量不包含黄晓南,见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 及其配偶)、谢鹏、田甜、黄昊、杨卓)、监事 66 理人员 (赖春华、吴任华、孙会娟)、高级管理人员(黄 晓南、谢鹏、杨卓、欧阳辰) 离任董事、监事及高 华欣、黄昊、张颖、杭国强、张炜、沈学华 39 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丁小悦、赵天琪、杜悦琳、潘宏嘉)、 销售人员(吴逊、焦春杰、梁智勇)、采购人员 其他关键人员 (白洁、刘苗苗)、人力资源(曲小卉)、黄 78 晓南直系亲属(赵西玲、孙桥桥)、谢鹏直系 亲属(薛薇、孙莲娣)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及核查完整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对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资金流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银行流水;对于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前往境外银行获取,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视频方式检查银行打印过程并将银行流水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处,或者通过现场登录电子银行的方式取得其银行流水。 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完整性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开立账户清单,核查已取得银行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2)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3)核查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与公司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4)通过交叉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关联法人、核查范围内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账户的完整性。 (2)主要关联法人 对于发行人主要关联法人的资金流水,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和银行流水,进一步通过交叉核查主要关联法人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查范围内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发生的交易核查主要关联法人账户的完整性。 (3)核查范围内自然人 对于核查范围内自然人,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陪同其实地前往其各开户银行打印报告期银行流水以及报告期内注销银行卡的流水。对于个别身处境外的自然人资金流水,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前往银行获取,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通过视频方式登录电子银行并取得其银行流水。 对于核查范围内自然人的资金流水完整性核查,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通过银联云闪付或支付宝软件对上述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账户完整性查验,核对查验结果与相关自然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匹配性;对上述自然人名下银行互转情况和相互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进行了交叉核对,复核流水获取的完整性;取得了上述自然人主体提供的关于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和银行流水的完整性的承诺函。 3、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流水,综合考虑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经营模式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因素,确定的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如下:2019 年,单 笔收款大于或等于 60 万元和单笔付款大于或等于 45 万元;2020 年,单笔收款 大于或等于 80 万元和单笔付款大于或等于 80 万元;2021 年,单笔收款大于或 等于 80 万元和单笔付款大于或等于 80 万元;2022 年 1-6 月,单笔收款大于或等 于 80 万元和单笔付款大于或等于 75 万元。 对主要关联法人的流水,核查全部单笔 20 万及以上的流水,以及单笔虽低于 20 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对于核查范围内自然人账户流水,核查全部单笔5 万及以上的流水,以及单笔虽低于 5 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 4、核查程序 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了资金循环穿行测试, 核查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以确认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3)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末的银行账户余额、银行借款、注销账户、资金归集等信息进行函证; (4)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货币资金日记账并进行双向核对,对报告期内的各银行账户流水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收支及异常收支进行核查,关注相关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及子公司有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5)陪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前往商业银行打印或查询个人账户清单及资金流水,并与相关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以确认账户信息以及资金流水的完整性; (6)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相关银行账户完整的承诺; (7)查阅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了解达到核查标准资金流水的背景,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收支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取得其不存在除已说明情况外异常资金往来的承诺。 5、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 题 54 的要求,结合重要性原则和支持核查结论的需要,确定以下异常标准: (1)发行人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2)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3)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4)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5)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6)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8)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10)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6、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1)受限情况 发行人 3 位独立董事、1 位外部董事黄海波、1 位外部监事吴任华基于个人 隐私考虑,未向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提供完整银行流水;发行人部分持股 5%以上股东北京合音、中移创新基于隐私及数据保护等原因考虑,未向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提供银行流水。 (2)替代措施 1)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的核查,关注上述未能提供银行流水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等情形; 2)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主要关联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报告期内的已获得的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关注上述未能提供银行流水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其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等情形; 3)获取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黄海波、外部监事吴任华、北京合音、中移创新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其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或为发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与发行人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