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委托协议全部委托事项并签署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或甲方完成股份转让,不再担任标的公司股东日止。
三、 解除委托
1、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自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甲方对乙方的表决权委托即告解除:
(1) 乙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笔交易款项;
(2) 乙方、丙方丧失或有迹象表明其可能丧失支付交易款项的能力;
(3)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收购事项未能完成的情形。
2、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不再收购《股份转让协议(有限售条件股份)》约定的限售股,并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自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即告解除:
(1) 甲方未严格执行本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
(2)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收购事项未能完成的情形。
四、 免责与补偿
1. 甲方保证,除非乙方不当行使委托权利,否则乙方或受托人不对因行使
委托权利,受任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索赔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2. 乙方、丙方保证,若因乙方不当行使委托权利(包括故意或过失),使
甲方和/或标的公司受到损失或者致使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和/或标的公司提出诉讼、追讨、索赔或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和/或标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 保证与承诺
1. 甲、乙、丙三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并已获得适
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 乙方或受托人可以根据本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3. 丙方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补
偿金、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
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利责成违约方改正,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改正通知后十日内未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守约方可选择采取适用如下任一救济方式:
(1) 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2) 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
害赔偿。
2. 守约方要求或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表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七、 保密
甲乙丙三方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保密,除经法定形式需要对外被露,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
八、 不可抗力
如遇罢工、停工、禁运或天灾、法律法规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执行完毕,甲乙双方可立即停止执行本协议,待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通过协商决定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九、 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协议的生效
1. 三方同意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并由各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
以修改、补充。
2.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在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第 3 款约定的
生效条件时,本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对三方的合法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六、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之日前 6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收购事实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买卖沈信股份股票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的情况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被收购公司不存在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
八、收购人股票限售安排
本次收购实施完毕后,辽宁双宇将成为沈信股份的控股股东。收购人已出具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不会转让其持有的沈信股份之股份。九、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在上述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承诺严格依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承诺并确认如下:
(1)在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
(2)公众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公众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4)公众公司除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以外,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众公司资产、调整公众公司主营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众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节 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收购实施完毕后,收购人将利用其现有资源不断提高沈信股份的综合竞争能力及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率。
二、后续计划
1.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 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管理层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
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 对公众公司章程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 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收购人暂无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义务。
6. 对公司员工的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公众公司的员工聘用与解聘将根据未来公众公
司业务进行适当调整,如发生员工聘用或解聘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辽宁双宇将成为沈信股份的控股股东。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沈信股份进一步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
为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沈信股份的独立性,维护沈信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特作出保证沈信股份独立性的承诺:
“1.保证沈信股份人员独立
(1)保证沈信股份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沈信股份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沈信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
(3)保证向沈信股份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不违法或者违反沈信股份章程干预沈信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沈信股份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沈信股份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沈信股份不存在资金、资产、资源被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沈信股份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关联方。
3.保证沈信股份财务独立
(1)保证沈信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沈信股份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沈信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企业兼职;
(4)保证沈信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沈信股份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不干预沈信股份的资金使用。
4.保证沈信股份机构独立
(1)保证沈信股份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沈信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5.保证沈信股份业务独立
(1)保证沈信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以外,不对沈信股份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避免从事与沈信股份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或避免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关联方与沈信股份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同业竞争情况说明
收购人系新成立的公司,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为避免与公众公司出现同业竞争的情况,收购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出具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如下:
“1.在对沈信股份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沈信股份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沈信股份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2.本公司/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沈信股份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沈信股份;同时,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从沈信股份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沈信股份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沈信股份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
3.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从事与沈信股份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沈信股份利益的侵害。
4.本公司/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