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信股份:收购报告书

2022年12月26日查看PDF原文
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沈信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与沈信股份未发生交易。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合法审慎的行使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及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

    3.尽量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将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人更优惠的条件。在公司对涉及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的交易进行决策时,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觉回避。

    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本公司/本人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辽宁双宇在本次交易中对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关于收购人主体合法性的承诺

    收购人辽宁双宇具备收购公众公司之主体资格,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方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本公司关于符合收购人资格的承诺,声明不存在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保证沈信股份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对沈信股份的独立性相关事项作出的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一、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内容。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对
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内容。

    (五)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五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内容。

    (六)收购人最近两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承诺

    收购人就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最近二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收购人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收购人就股份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持有的沈信股份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收购人所持沈信股份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八)收购人关于股权清晰承诺

    收购人关于股权清晰,承诺如下:“本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质押、查封、冻结等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九)收购人关于过渡期承诺

    收购人就收购过渡期内承诺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九、本次收购的收购过渡期”内容。

    (十)关于不向沈信股份注入私募等金融类企业或资产以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收购人关于不向沈信股份注入私募等金融类企业或资产以及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内容如下:

    “完成本次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其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沈信股份,不会利用沈信股份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沈信股份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其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沈信股份,不会利用沈信股份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沈信股份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十一)关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

    收购人关于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承诺内容如下:

    “在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及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十二)关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与沈信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就其未来任职安排
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收购人对沈信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改选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章程规定进行,满足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三)其他承诺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沈信股份原股东存在占用沈信股份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沈信股份 2016 年股份制改革时形成资本公积 23,608,694.88 元,按照相关规
定享受 5 年个人所得税缓交政策,待股权交易时缴纳。2021 年沈信股份进行股
票要约回购,并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完成股票交割。由于本次股权交易比例较低,
股东承担税负的能力有限,为避免产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风险,经决议,先由沈信股份垫付税款,之后再向发起人股东收回该款项。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垫付股东个人所得税共计 4,721,738.95 元。该款项
为公司股东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构成资金占用。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该笔资金尚未收回。

    针对上述款项,辽宁双宇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自愿承担公司股东欠付公司的个人所得税 4,721,738.95 元,并将在完成收购一年内支付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沈信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众公司负债或未解除公众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收购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沈信股份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沈信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节 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光顺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国英一号

  电话:010-50950886

  财务顾问主办人:竟乾、牟佳琦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傅东辉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6 层

  电话:010-85230688

  经办律师:李建民、卢颖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奇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 9-2 号创意园 B 座十楼

  电话:0519-83811000

  经办律师:薛峰、李丰凯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的营业执照;

    (二)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

    (三)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出具的声明和承诺;

    (四)财务顾问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庆街 70 号

  电话:024-25897850

    联系人:彭晓冰

  2.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