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金泰达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13 7、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10、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 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 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4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 “股票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后适用的《青岛 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 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15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 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 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 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 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 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 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 企业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 16 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企业转 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 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 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 决策程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 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 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 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的 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 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 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 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 17 表人,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 东大会中代表控股股东投赞成票或敦促出席会议的相关授权代表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 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 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 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桂华、魏杰、恒业海盛、海纳兆业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 人/本企业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 事宜的决策程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 购事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