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祥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12月27日查看PDF原文
投资
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
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
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
人/本企业的薪酬、津贴/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
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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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本企业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
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
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
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
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
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
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桂华、魏
杰、恒业海盛、海纳兆业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
业(不含三祥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在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三祥科技(含子公司,下同)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也未拥有
与三祥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本企
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祥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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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
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三祥科技构成竞争的任何业
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三祥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企
业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与三祥科技拓
展后的业务相竞争。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三祥科技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三祥科技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三祥科技;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三祥科技权
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如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三祥科技或其股东造
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三祥科技或其股东的实际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出具之日起生效,在三祥科技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且本人/本企业作为三祥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期间持续有效,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
(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恒业海盛、海纳兆业、公司 5%
以上股东国安拥湾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三祥
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及关联方与三祥科技(含子公司,下同)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方将
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三祥科技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
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前提下及在本企业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企业将确保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关联方与三祥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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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三祥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企业承诺并确保,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方不通过
与三祥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三祥科技及其股东利
益的关联交易。
4、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三祥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
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三祥科技
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一致行动人李桂华、魏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不含三祥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及关联方与三祥科技(含子公司,下
同)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及关联方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三祥科技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
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及在本人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确保本人、本人所
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关联方与三祥科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
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
易条件,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祥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及关联方不通过与三祥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三祥
科技及其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三祥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
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三祥科技或其
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八)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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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恒业海盛、海纳兆业、公司 5%
以上股东国安拥湾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三祥
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三祥科技(含子公司,下同)资金
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方不
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三祥科技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三祥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
3、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三祥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
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三祥科技
或其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一致行动人李桂华、魏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不含三祥科技及其子公司,下同)及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三祥科技(含子
公司,下同)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企业及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三祥科技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
害三祥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三祥科技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
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三祥科技或其
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九)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魏增祥承诺
“1、公司未曾就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与员工
发生任何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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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本企业将敦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
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若公司因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问题而被相关部门要求补缴,本人届
时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全额承担,负责补足,或在发行人必须先行支
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发行人给予全额补偿;若主管部门就上述补缴情形
要求公司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罚款等,本人/本企业届时
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裁定的金额全额承担,负责支付。”
(十)关于构成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自愿限售承
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公司总经理刘艳霞承诺
“本人就公司构成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作出自愿限售
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发生资金或其他资产被
关联方占用情况,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违规担保情况,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违规担保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
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
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若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自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发行人或其股东的实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公司构成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虚假陈
述等违规行为作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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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发行人(含子公司,下同)发生资金或其他资产被
关联方占用情况,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违规担保情况,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违规担保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
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
理自愿限售手续。
3、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若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自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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