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或其股东的实际损失。” (十一)关于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自愿限售 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公司总经理刘艳霞承诺 “本人就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作出自愿限售承诺 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后,若本人利用发行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活动,并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自前述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本次发行上市后,若本人在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的违规 行为,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赔偿发行人或其股东的实际损失。” 24 2、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承诺 “本企业就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作出自愿限售承 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后,若本企业利用发行人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活动, 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自前 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本次发行上市后,若本企业在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的违 规行为,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或其股东的实际损失。” (十二)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 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25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2、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恒业海盛、海纳兆业、发行人 5%以上股东国安拥湾承诺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 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 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 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 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 准。” 3、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杰承诺 26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5、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4、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李桂华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7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5、发行人 5%以上股东、董事黄暹才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6、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 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 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 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29 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7、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开始日 期 承诺结束 日期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实际控制人或 控股股东 2014 年 8 月 25 日 - 限售承诺 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 份锁定要求 董监高 2014 年 8 月 25 日 - 限售承诺 遵守董监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