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证券代码:872392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SuperMix Printing Technology Co.,Ltd (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环娄路 22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 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 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自佳合科技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合科技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佳合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若因佳合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佳合科技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②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④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 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⑤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 具新的承诺。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佳合科技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佳合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佳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佳 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⑦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宏佳共创、佳运源承诺: ①自佳合科技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 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 合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佳合科技回购本合伙企业的 该部分股份。若因佳合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佳合科技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③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 的,所得收入归佳合科技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 支付至佳合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佳合科技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佳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近亲属阮凤娥、阮昌奎、段江华承诺: 4 ①自佳合科技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合科技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佳合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若因佳合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佳合科技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②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 具新的承诺。③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佳合科技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佳合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佳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佳 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④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佳合科技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佳合科技在 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佳合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若因佳合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佳合科技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②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④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 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5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 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⑤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 具新的承诺。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佳合科技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佳合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佳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佳 合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⑦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佳合科技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 由 2022 年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于本公司北交所上市后生效的《昆山 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 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并实施利润分配。 3、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佳合科技承诺: 佳合科技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6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佳合科技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 购股票及其他义务。如佳合科技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佳合科技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佳合科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 他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昆山佳 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将忠实履行 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7 ①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②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