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上市保荐书

2023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设备购置和安装、设备试运行、市场开拓等因素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启动至完全建成需要一定的过程,且本次募投项目在房屋购置、设备及软件方面投入的金额较高,在项目建成以后,公司还将新增一定的折旧与摊销金额。

  因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总体放缓、疫情反复、公司战略性调整非核心产品业务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 2022 年度业绩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虽然本项目新增产能规模适当,若公司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持续增长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收益不能覆盖相关的成本费用,则公司存在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收入增
长不达预期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不超过9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超过
                        1,03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股数                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
                        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
                        发行数量的15%(即不超过135万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  -
的比例

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
                        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发行方式

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底价为12.80元/股

发行前市盈率(倍)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预测净利润(元)        -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15.47%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  -
况

发行方式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律禁止购买者除外)

战略配售情况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  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和锁定安排              关于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相关规定办理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共计【】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万元,审计、验资费
发行费用概算            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股票登记费、
                        信息披露费等【】万元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余额包销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  -
条件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注:上述发行底价已经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3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本次上市的保荐情况

一、保荐机构项目人员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姓  名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具有 1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齐峰股份(002521)IPO、江
  代敬亮    苏旷达(002516)IPO、精锻科技(300258)IPO、康普顿(603798)IPO、
            正强股份(301119)IPO、东南网架(002135)非公开发行、帝王洁具(002798)
            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具有 1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现场负责或参与完成莱美药业
            (300006)IPO、博世科(300422)IPO、华荣股份(603855)IPO、华发股
  阎华通    份(600325)配股、升达林业(002259)非公开发行、莱美药业(300006)
            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2016 年、2021 年)、博世科(300422)非公开
            发行及公开增发等多家公司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上市项目协办人及其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徐俊:具有 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参与了正强股份(301119)IPO 项目。
    2、其他项目组成员

  杨利国、韩芳、何楠桢、储彦炯
二、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一)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

  1、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3.46%股权,国金证券全资子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系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国金佐誉志道(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份额。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本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情况。
三、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内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底稿支持。

    (二)相关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冉云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23 楼

联系电话            021-68826801

传真                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          代敬亮、阎华通


          第四节  对本次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乐创技术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发行上市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5、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
调入创新层,发行人目前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详见本上市保荐书“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的核查意见”之“(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 2021 年末净资产为 10,432.42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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