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招股说明书

2023年01月30日查看PDF原文
4.23      6,593.46

营业收入                128,595.20      220,552.00    137,705.75    125,601.53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            3.77          3.91          4.37          5.25
的比例(%)
五、 境外经营情况

  公司子公司香港利尔达在境外开展业务,负责公司进口元器件的采购和部分产品境外销售,且除部分直接通过供应链公司报关进口外,公司境外采购主要通过利尔达香港交货,利尔达香港此后通过供应链公司将元器件报关进口。其基本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之“(一)子公司情况”之“10、利尔达香港”。六、 业务活动合规情况

  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资格和资质文件,业务活动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开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 其他事项
无。


                    第六节  公司治理

一、 公司治理概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治理结构。公司建立了符合治理规范性要求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独立董事之间权责明确,均能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规范性文件规范运行,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权责明确,在公司治理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1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召开股份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规范。

    1、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8 次股东大会,公司历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均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行使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就公司治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策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作出了有效决议。


    2、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叶文光、陈凯、
丁毓麟、陈云、段焕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董事长由叶文光担任,其余 8 名董事分别为陈凯、段焕春、陈云、孙瑶、孙其祖、潘士远(独立董事)、崔彦军(独立董事)、杨柳勇(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4 次董事会,历次董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治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管理层的聘任、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关联交易、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决策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有效履行了职责。

    3、监事会

  201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选举王阳、孙瑶为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钟亚萍组成第一届监事。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代表监事、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监事会主席由李雷担任,其余 2 名监事分别为金仲照和黄丽娟,其中黄丽娟为职工代表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4 次监事会,历次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公司监事会就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监事换届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有效履行了职责。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20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聘任王宁、
潘士远、崔彦军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议并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根据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独立董事为潘士远、崔彦军、杨

柳勇,现任独立董事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要求。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积极出席各次董事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及建设性的意见,认真监督管理层的工作,对公司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和依照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013 年 5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张小艳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发生变更。

  公司董事会秘书自受聘以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召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通报公司有关信息,与股东建立了良好关系,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制度规范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 特别表决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情形。
三、 内部控制情况

  (一)利尔达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供应商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了财务会计、合同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关联交易、投资管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和信息披露等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同时,公司建立了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多层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综上所述,公司已经建立了完整、合理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良好。

  (二)公司管理层的自我评价意见

  公司对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完整
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董事会认为,公司己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就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57 号),确认“我们认为,利尔达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结论
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四、 违法违规情况


  (一)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21 年 8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杭余杭税简罚[2021]2598 号),认为利尔达余杭分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按期申报缴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50 元的罚款处罚。

  利尔达余杭分公司已申报缴税完成整改,并于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当日缴纳了
罚款。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
为审核证明》,确认利尔达余杭分公司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
“无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022 年 1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杭余杭税简罚[2022]581 号),认为物芯科技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按期申报缴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50 元的罚款处罚。

  物芯科技已申报缴税完成整改,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缴纳了罚款。国家税
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
确认物芯科技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
大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022 年 5 月 12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简易)》(杭余杭税简罚[2022]7610 号),认为安芯技术 2022 年 3 月
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 50 元的罚款处罚。同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杭余杭税简罚[2022]7614 号),认
为安芯技术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50 元的罚款处罚。

  安芯技术已申报缴税完成整改,并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缴纳了罚款。国家税
务总局杭州市余杭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出具《涉税违法行为审核证明》,
确认安芯技术在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重大
税收违法行为”。因此,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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