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2 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2 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3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3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预案》及承诺。
4、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管理及销售模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股东回报。公司已制定并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按照前述规定,签订和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盈利水平,增加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确保公司治理完善和内部控制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充分挖掘内部潜能,提高运营效率。
5、严格执行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
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支持董事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相关新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规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经营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经营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若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如下方式退出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本人在作为新赣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为有效承诺。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以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果有证据表明本人/本企业不当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了发行人或其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