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本企业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或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各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或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本企业从公司领取的现金红利交付公司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各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以下简称“相关承诺”),如未能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各承诺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或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
纳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受到任何罚款,亦未与相关员工发生相关劳动争议。承诺人将持续督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体适格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若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决定或应相关员工主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承诺人承诺无条件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足额、及时支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补偿或赔偿等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九)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
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本人同时承诺,如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新赣江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2、若新赣江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本人愿意对其因受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十一)关于增持股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将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本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本人启动上述增持股票程序后,如发生以下情形,本人停止增持股票程序: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本人启动上述增持股票程序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继续实施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如本人没有按照上述承诺履行增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