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任职期间,每
 3      凯达咨询        4,969,846        7.01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任职期间,每
 4        张佳          2,490,498        3.51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        张咪          2,490,498        3.51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

                                                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任职期间,每
 6        刘晓鹏        1,000,000        1.41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    山东如晗企业管      780,638        1.10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理有限公司

 8    老百姓医药集团      780,638        1.10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浙江富浙战配股

 9    权投资合伙企业      617,919        0.87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合伙)

    赣州工兴中允股

10  权投资合伙企业      514,933        0.73  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合伙)

      合计            53,482,928        75.48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707.5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963.625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 9.45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8.8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5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1.7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1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2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1 年度(截至 2021年 12 月 31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6071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5852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48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5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161,358,750.00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2023〕0195 号《江西新
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3 日 14:00 止,
实 际 已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1,707.50 万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61,358,75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9,577,137.9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1,781,612.03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柒佰零柒万伍仟元(¥17,075,000.00),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24,706,612.03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1,957.7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42.69 万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348.12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33.07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59.43万元;

    3、律师费用:141.51 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8.6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6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4,178.1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413.5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财通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256.125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622.1250 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963.62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7,086.125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与财通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中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江西众源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9211829000121470  新增口服固体制剂片剂车间
          司吉安城建支行                                      项目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9211829000121594  中成药制剂保健品生产项目
          司吉安城建支行                                      一期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  507010100100078001  中成药制剂保健品生产项目
              安分行                                          一期

  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4210000020120100009928 药物一致性评价与临床试验
            昌昌南支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闲置募集资金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购买理财产品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磊、吕德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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