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原股份:法律意见书(注册稿)

2023年03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完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获得的财政补贴、
    资助、奖励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资助部门        补贴依据或批准文件        金额
号                                                                                      (元)

1.  华原股份        工业振兴资金        玉林市玉州区经济  桂工信企业【2022】204号  300,000.00
                                          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2.  华原股份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  中心拟符合申领 2022 年失业  212,919.10
                                              业管理局      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

                                                              (第二批)名单公示》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3.  深圳华盛玉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  中心拟符合申领 2022 年失业  16,654.93
    林分公司                                业管理局      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

                                                              (第二批)名单公示》

                                                            《关于对市本级 2022 年失业

4.  湖北华原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十堰市人社局      保险费稳岗返还企业的公    751.68
                                                                      示》

                                          深圳市龙华区科技  2022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5.  深圳华盛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创新局        (2019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    40,900.00
                                                                励)拟资助企业名单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南昌市“120条”涉工政策奖  南昌市青云谱区科    “120条”涉工政策条款

6.  南昌鑫晨            励款            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9年度市级清算资金的通    8,370.00
                                                              知》(洪财建指[2022]15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

    述财政补助均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

    期间内,无税收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税务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

    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项目的环保审批备案新增情况如下:


  深圳华盛过滤器玉林生产基地项目

    2022 年 10 月,深圳华盛玉林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出具《深圳华盛过滤器玉林生产基
地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在全国建设项
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生态环境领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确认,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未发生变化。

    根据玉林市市监局出具的证明,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据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未上报过生产安全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十八/(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披露了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信息。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文件及决议公告,发行人辖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辖区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确认,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变化如下:

    1. 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取得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茅箭分局核发的《关于湖北华

原技术有限公司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茅环函〔2022〕
16 号);

    2. 研发中心项目取得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华

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玉环项管
〔2022〕56 号)。

    除上述进展情况外,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批准或授权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行人业务发展总体目标、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或目标,发行人业务发展总体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报告期内年度报告中所述的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或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等公开网站,审阅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 5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2. 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及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上述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其他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相关方无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社保、海关及公积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登录发行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在地法院和检察院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生态环境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官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特别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无矛盾之处。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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