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自公司上市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个月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再次被触发。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总额。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最终回购预案方案通过之日起 3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应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制定了合理有效的稳价措施,相关人员出具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稳价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二、与前次申报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差异
(一)说明报告期内是否仍存在上述事项,如有,请补充披露
1、公司存在 ODM 的销售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 ODM 销售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直销模式 14,466.36 12,262.79 12,055.23
其中:合作开发 12,270.58 10,600.43 9,928.39
自主开发 2,195.78 1,662.36 2,126.84
其中:ODM 1,689.47 1,239.18 1,340.62
最终客户 506.31 423.18 786.22
经销模式 9,399.80 11,984.11 10,923.81
合计 23,866.16 24,246.89 22,979.04
前次申报科创板时主营业务收入分为直销和经销模式,而直销模式拆分为最终客户、ODM 和合作开发,其中最终客户、ODM 属于按终端客户类别划分,而合作开发属于按客户开发方式划分,划分标准不统一,相对合作开发而言,最终客户、ODM 均属于由公司销售人员独立开发业务,应分类为“自主开发”。考虑公司不同销售模式包含产品类别较多,相关财务分析涉及在不同销售模式下进一步按产品类别分析,且自主开发模式收入占比较低,为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公司本次申报选择将其合并披露,未有进一步拆分 ODM 和最终客户。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 ODM 模式进行了补充披露,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 2、二、(五)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ODM 模式,如有,请补充披露”。
2、报告期内,天太分公司已注销
报告期内,天太分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经营,并已于 2021年 5月 17日完成
工商注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之“(三)分公司情况”中进行补充披露,详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 1、三、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分、子公司,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情况”。
3、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房屋产权瑕疵
公司前次申报科创板时存在部分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建筑面积(㎡) 用途 地址 备注
1 492.80 工业 火炬南路-576号 作为临时仓储之用
2 11,617.20 工业 高区初村镇锦山路西、昊山路南 生产经营用房
3 104.96 商业 文登区西楼街甲 39-20 号 商铺
4 152.41 商业 文登区西楼街甲 39-21 号 商铺,已出租
合计 12,367.37 - - -
截至公司北交所首次申报时,序号 1已拆除、序号 2-4已取得所有权证书,故前次披露的房屋产权瑕疵已得到解决。
同时,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关键资源要素”之“(二)主要资产情况”之“(2)房屋建筑物(包括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中披露如下:
“②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自有土地(权属证书编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权第 0076173 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权第 0011949 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权第 0011942 号、鲁(2019)威海市不动产权第 0011946 号)上建设的原有厂区进行改扩建,加建建筑面积 9,855.78 平方米。相关改扩建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等批复文件。截至目前,公司厂房改扩建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尚在办理权属证书中,预计不存在办理法律障碍。”
(二)说明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同一报告期区间内,是否存在信息披露差异并说明原因
公司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同一报告期区间内,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差异。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针对“一、发行相关问题”
(1)获取发行人上市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发行人发行底价决议情况;
(2)核查获取证监会行业分类“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3)获取并分析发行人停牌前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相关交易信息;
(4)访谈并了解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投资价值和市场认可度;
(5)获取并分析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以及相关人员承诺,查看相关议案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分析其可行性。
2、针对“二、与前次申报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差异”
(1)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大表,分析公司 ODM 模式的收入情况;
(2)获取发行人分公司工商底档,了解分工司注销情况;
(3)访谈发行人高管,了解发行人上次申报以来不动产瑕疵解决情况,并查阅相关房屋产权证书,了解厂房改扩建工程的进展情况;
(4)对比上次申报文件及本次申报文件,查看是否存在重大披露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针对“一、发行相关问题”
(1)本次公开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情况、发行人成长性、行业及发行人未来发展情况等多种因素,决定选择以18.78 元/股的发行底价进行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定价、发行规模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2、针对“二、与前次申报科创板的信息披露差异”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 ODM 模式,鉴于前次销售模式分类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