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1 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的挂牌情况。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于
2021 年 6 月 7 日进入创新层,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属于在全国股转
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第(一)款的规定。
(2)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 2022 年期末净资产为 18,100.86 万元,满足《上市规则》第 2.1.2
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第(四)款的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5,978.94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719.25 万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495.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6)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 2.1.3 第(一)款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第(七)款的规定。
(7)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2 第(八)款的规定。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 2022 年审计报告,并分析其变更上市标准的合理性;
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召开情况,核查关于变更上市标准的授权和内部决策程序;
3、了解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订单执行及期后回款等事项,关注是否有影响业绩或盈利情况的相关风险;
4、逐项比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关于发行及上市条件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变更上市标准的原因合理,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十、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
发行人 2022 年度及期后经营情况良好,发行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李莉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邵鸿波 王三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代) 景忠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代) 熊雷鸣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