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纠纷
(1)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是否是共有技术,是否约定了形成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ODM 模式下销售的产品均由发行人自主研发设计,发行人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核心技术均为发行人独立所有,不存在与客户共同研发核心技术的情形。
发行人与主要ODM客户之间关于相关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的约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除客户特别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外,发行人拥有产品的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美学设计、专有技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根据客户的指定或订单进行的任何改进或开发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由发行人和客户另行协商确定,基于保密信息或从对方收到的其他技术信息而做出的任何发明或知识产权,将立即通知对方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2)如发行人和/或其雇员完全根据客户的技术规范、专有技术或其他专有信息创造或产生新的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发行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客户相关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情况,发行人与客户应友好协商确定相关发明的归属。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申请相关发明的注册授权,也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处置相关发明;(3)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客户构思或技术规范改进、构思、创造、开发的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由客户享有,由发行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发行人构思或技术规范改进、构思、创造、开发的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发行人授予客户全球范围独家不可撤销的许可;(4)部分客户和发行人未明确约定形成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归属。
(2)发行人是否利用 ODM 客户知识产权进行生产,客户是否知晓发行人
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潜在研发技术或权利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报告期内,在开展 ODM 业务过程中,发行人自主负责产品的研发设计,ODM客户授权发行人使用相关注册商标以及其他标识、文字、符号、铭牌等元素用于
生产指定产品,除该等授权使用的商标、作品著作权以外,发行人不存在利用ODM 客户专利、非专利技术进行生产的情形;发行人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均基于发行人自主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
发行人并未在与 ODM 客户签署的合同中披露发行人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但已邮件告知主要ODM客户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ODM 客户不存在潜在研发技术或权利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三)代工产品与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的区别,技术、人员等是否通用,是否存在客户限制发行人自主生产使用的约定;代工产品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1、代工产品与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的区别,技术、人员等是否通用,是否存在客户限制发行人自主生产使用的约定
发行人的代工产品与自主品牌产品的主要区别如下:
项目 代工产品 自主品牌产品
品牌 使用品牌商、大型连锁零售商品牌 ICOOK
品牌商一般针对有一定品牌忠诚度的
定位 客户,大型连锁零售商一般面向大众 年轻化群体
消费群体
主要获客方式 展会/网络/业内介绍 线上渠道
主要销售渠道 直接向品牌商/连锁商等B端销售 网络渠道向 C 端销售
以成本加成的方法为基础,同时考虑
汇率、采购规模、市场竞争情况、销 自主品牌直接面向终端消费
销售定价机制 售区域差异、客户议价能力、产品生 者,自主定价
产难度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由公司与客户协商定价
产品生产安排 订单式生产 备货式生产
发行人的代工产品与自主品牌产品的技术、人员通用,发行人与主要 ODM客户签署的合同不存在客户限制发行人自主生产使用的约定。
2、代工产品对终端客户的销售情况,与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发行人ODM代工产品主要由境外品牌商在境外独立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发行人 ODM 代工产品与自主品牌产品均为厨房及生活小家电产品,ODM 代工
产品与自主品牌产品存在潜在竞争关系,但是,发行人自主品牌产品主要面向年轻化群体,外观设计偏好与代工产品的消费群体不同,自主品牌产品在外观上采用颜色多元化、小巧便携的设计,报告期内自主品牌产品尚未形成规模,且小家电市场为成长性市场、市场空间较大,因此,发行人 ODM 代工产品与自主品牌产品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三、ODM 业务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ODM 业务模式下各期客户的数量,并对客户按适
当的销售金额标准进行分层,列示不同层级的客户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3、主要产品收入情况”之“(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类”中补充披露如下:
2)报告期内 ODM 业务模式下各期客户情况
①客户的数量和金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 ODM 模式下,客户数量和销售金额具体如下:
单位:家、万元
年份 客户数量 销售金额
2022 年度 130 43,685.99
2021 年度 118 41,247.41
2020 年度 120 36,576.37
注:上述客户数量、销售金额按照同一控制口径合并统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客户数量分别为 120 家、118 家和 130 家,整
体稳中有升;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36,576.37 万元、41,247.41 万元和 43,685.99万元,销售收入稳定增长。
②ODM 客户分层情况
报告期内,不同层级 ODM 客户的数量、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家、万元
年度 销售区间分布 客户数量 销售金额 占比
2022 年度 销售收入≥1,000 万元 11 26,681.84 61.08%
年度 销售区间分布 客户数量 销售金额 占比
500 万元≤销售收入<1,000 万元 12 7,600.33 17.40%
100 万元≤销售收入<500 万元 28 6,562.49 15.02%
销售收入<100 万元 79 2,841.33 6.50%
合计 130 43,685.99 100.00%
销售收入≥1,000 万元 11 24,864.76 60.28%
500 万元≤销售收入<1,000 万元 8 5,436.50 13.18%
2021 年度 100 万元≤销售收入<500 万元 35 8,683.73 21.05%
销售收入<100 万元 64 2,262.42 5.48%
合计 118 41,247.41 100.00%
销售收入≥1,000 万元 8 20,125.45 55.02%
500 万元≤销售收入<1,000 万元 9 6,905.33 18.88%
2020 年度 100 万元≤销售收入<500 万元 26 6,731.02 18.40%
销售收入<100 万元 77 2,814.58 7.70%
合计 120 36,576.37 100.00%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层级发生交易的客户数量较为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金额为 1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占比分别为 92.30%、94.52%和 93.50%,该部分客户中的知名客户较多,采购规模相对较大。其中,报告期各期,销售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ODM 客户分
别为 8 家、11 家和 11 家,较为稳定;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 55.02%、60.28%和
61.08%,占比较高,是公司 ODM 业务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涉及客户包括 Spectrum(品谱集团)、Panasonic(松下)、Hamilton Beach(汉美驰)、Morphy Richards(摩飞)、SEB(赛博集团)、Sharp(夏普)、Kmart(凯马特)、Koizumi(小泉成器)等国际知名小家电品牌商或大型连锁零售商,公司主要 ODM 客户持续、稳定。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ODM 新增、减少的客户的数量及销售金额,是否
存在主要客户流失情形,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之“3、主要产品收入情况”之“(2)主营业务收入按销售模式分类”中补充披露如下:
③ODM 新增、减少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厨房小家电 ODM 新增、减少的客户的数量及销售金额如
下:
单位:家、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新增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