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辰科技:龙辰科技及民生证券关于龙辰科技第一轮问询的回复

2023年04月06日查看PDF原文
的发行底价进行本次公开发行。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发行人停牌前交易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发行规模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现有稳定股价的预案是否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2 年 1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计划的预案>的议案》。现有稳定股价的预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条件

    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
规、规则所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必需进行回购所须满足的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以下触发事件的,则触发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条件一: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或,条件二: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前述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董事会决议时投赞成票;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决议时投赞成票。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公司当年度已经现金分红的金额视同已经履行了股份回购义务,并进行扣除。也即如公司已经分配了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现金分红,当年度公司无需启动股份回购以稳定股价。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上述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1)公司因触发条件一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因触发条件二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2、如公司该轮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已经完成,而公司仍不能有效稳定股价的,则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 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

    (3)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如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应的稳定股价回购措施均已经完成,而公司仍不能有效稳定股价的,则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该等人士应在 10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上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时,单次及当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5%。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增持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本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承诺。

    (七)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公司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综上所述,公司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等文件;

    2、查询和分析发行人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情况、行业市盈率、可比公司市盈率等数据;

    3、访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行业地位;访谈发行人的客户,了解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4、查询《“十三五”材料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了解相关政策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影响;

    5、查阅发行人发行底价方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了解发行底价确定的依据;

    6、取得现有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相关主体各自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分析其是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经过长期积累,发行人取得了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发行人产品市场反响较好,市场认可度较高;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发行人预期未来业务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具备投资价值;

    2、本次公开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情况、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发行人成长性和行业及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具有合理性;从停牌前交易价格与发行底价的关系来看,发行底价低于停牌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停牌前 20、6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值,与停牌前 1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值基本一致。因此本次发行定价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已制定了合理有效的稳价措施,相关人员出具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稳价措施有助于维护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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