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水利:中兴财光华会所关于东方水利第二轮问询的回复

2023年04月26日查看PDF原文
2021 年业绩和 2022 年业绩情况持续满
足发行上市条件。

  4、通过分析发行人各类产品及服务在手订单项目执行的具体情况,发行人的业绩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业绩进一步大幅下滑风险。
三、反馈意见回复问题 3、大额坏账冲回列为经常性损益论证不充分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2019 年末,发行人对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 4,218.86 万元、坏账准备为 1,898.49 万元,2020 年公
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巴中市水利局及第三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最终执行收回 3,118.74 万元,发行人根据该判决大额转回前期坏账准备,转回坏账准备对 2020 年净利润影响为 1,613.72 万元,发行人将该笔坏账冲回计入经常性损益,若剔除该部分影响,发行人 2020 年归母扣非后净利润为 398.98 万元。

    请发行人:(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按单项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2)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说明将通过诉讼由第三方代偿货款冲回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损益列入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准确合规,结合相关案例说明是否符合惯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及说明

    (一)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未按单项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规定


  关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相关规定,源自《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版),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未按单项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公司 2019 年末至通过诉讼收回该款项前,应收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款为 4,218.86 万元,属于单项金额重大范畴。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版)相关规定,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按单项计提减值损失,否则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参照上述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属于重庆市国资委下属公司,注册资本 30,180.33 万元,系国资企业,注册资本实力雄厚,生产经营正常,并未出现破产清算、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故不符合四十一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第一项“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和第四项“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情形;

  (2)在债务存续期间,公司并没有向债务人让步的意图,故不符合第三项“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情形;

  (3)项目于 2016 年 12 月完工验收。《巴中市巴州城区二期防洪工程金属结
构、启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巴中市水利局付款后应在 7 日内按规定支付给公司。自 2016年 12 月完工验收后,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巴中市水利局款项后,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货款。公司货款未能如期收回,是因为项目业主方巴中市水利局未能如期付款所致,债务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违反合同条款。故不符合第二条“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情形。

  此外,项目业主方巴中市水利局属于政府工作部门,所实施项目属于政府预算项目,项目资金纳入了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程度高。结合中国国情分析,公司因巴中市财政破产,导致债权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4)公司应收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同样也不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情形。

  基于以上分析,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公司应收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已发生减值。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版)相关规定,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公司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版)相关规定。

  3、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或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
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单项计提减值的判断标准并未发生变化。在没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款项已经发生减值的前提下,公司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历史迁徙率)和前瞻性考虑,编制应收账款账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并计提坏账准备,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

  (二)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进一步说明将通过诉讼由第三方代偿货款冲回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损益列入经常性损益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准确合规,结合相关案例说明是否符合惯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益;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结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规定,对公司通过诉讼由第三方代偿货款冲回坏账准备事项损益是否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应收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不属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

  如本问题回复(一)所述,公司应收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不存在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 年版)相关规定,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
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关于单项计提减值准备情形的描述,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在没有客观证据表明该款项已经发生减值的前提下,基于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历史迁徙率)和前瞻性考虑,编制应收账款账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并计提坏账准备,并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版)关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同时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故公司收回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款项冲回坏账准备,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情形。

  2、不属于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关于债权和债务的范围: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针对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等进行的交易安排,不属于本准则的范围,针对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的债务重组,属于本准则的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中规定,债务重组是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公司 2020 年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巴中水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上述判决系对公司原有债权的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是由次债务人(巴中水利局)代为向公司偿付,公司和原债务人(重庆市水利港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次债务人(巴中水利局)并未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公司并未通过本次应收款项的收回形成债务重组的损益。综上所述,上述事项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的范围。

  3、不属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公司通过诉讼由第三方巴中水利局代偿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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