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银电商:公司章程

2023年07月14日查看PDF原文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
              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在公司向被送
              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
              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
              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应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报
              备,并应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3 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职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度,以实
              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
              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投
              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低耗原则、互动沟通原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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