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动力机械
8 胡锦文 否 2018.10 2019.06 2019.12.20 研究所科技开发中
心
9 张万峰 否 2018.09 2022.03 2020.11.13 昆山新崴精密五金
有限公司
法雷奥汽车空调湖
10 郭红平 否 2019.07 2022.06 2021.07.10 北有限公司动力总
成热系统分公司
3、首次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公司专利时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刘洋、丁家金、才华、李彬、刘振刚、张倩、李志强 7 人首次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公司专利时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序 是否现 入职公司 首次作为发
号 发明人 为公司 时间 离职时间 明人申请专 原任职单位
员工 利的时间
1 刘洋 是 2015.04 - 2016.03.04 信泰光学(深圳)有限
公司
2 丁家金 是 2020.07 - 2021.07.10 钟祥市新宇机电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
3 才华 是 2021.08 - 2021.12.31 佛山市德展精密科技有
限公司
4 李彬 否 2017.03 2018.08 2017.05.22 江苏省艾维德紧固件有
限公司
5 刘振刚 否 2017.03 2020.11 2017.09.16 苏州捷德诺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
湖北凸凹模具科技股份
6 张倩 否 2021.01 2021.09 2021.07.10 有限公司(曾用名:十
堰市凸凹模具制造有限
公司)
7 李志强 否 2019.07 2020.07 2019.09.2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上述第 1-4 项发明人已出具书面说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完成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侵害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问题,亦不涉及原任职单位职务发明问题;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发明的相关专利技术均系本人利用公司的相关物质技术条件所自主研发及申请取得,公司享有的相关专利权真实、合法、有效”。因此,该等人员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作品问题。
根据公司说明,上述第 5-7 项发明人在公司任职时间较短,相关专利申请时主要从事助理、报价员等辅助性工作,未从事核心研发工作,并且其参与申请的专利均系利用公司的相关物质技术条件由公司自主研发取得。因此,该等人员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作品问题。
4、首次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公司专利时非为公司员工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罗明、李文光、程志毅等 16 人在首次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公司专利时非为公司员工,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明人 是否现为 入职公司 离职时 首次作为发明人 首次作为发明人申
号 公司员工 时间 间 申请专利的时间 请专利时的身份
1 罗明 是 2019.05 - 2014.01.28 中国人民银行钟祥
支行会计负责人
联钢精密科技(中
2 李文光 是 2020.05 - 2014.12.06 国)有限公司高级
工程经理
3 程志毅 是 2019.03 - 2012.07.16 武汉大学老师,后
于 2019年 3月退休
4 董昊臻 否 - - 2013.07.16 武汉大学学生
5 李东亚 否 - - 2014.01.28 武汉大学学生
6 陈鑫 否 - - 2014.01.28 武汉大学学生
7 胡迈进 否 - - 2014.12.06 武汉大学学生
8 陈坚 否 - - 2014.12.06 武汉大学学生
9 阚子开 否 - - 2013.07.16 武汉大学学生
10 张霄鹏 否 - - 2016.05.18 武汉大学学生
11 蒋照宇 否 - - 2016.05.18 武汉大学学生
12 崔俊佳 否 - - 2018.06.15 湖南大学老师
13 蒋浩 否 - - 2018.06.15 湖南大学学生
14 张旭 否 - - 2018.06.15 长沙理工大学的老
师
15 王力军 否 - - 2017.03.23 个体工商户,现已
逝世
16 高骏逸 否 - - 2015.02.05 待业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上述人员首次作为发明人参与申请公司专利时非为公司员工,该等人员主要在工作之余参与研发(与其原任职单位工
作内容无关),或者代表当时任职的工作单位参与研发,根据协议约定相关技术成果归属于公司,不存在与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或作品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根 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罗明分别于
2014 年 1 月、2015 年 3 月、2015 年 5 月及 2016 年 5 月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
2014 年及 2015 年罗明专利申请时为中国人民银行钟祥支行会计负责人,2016年 3 月自中国人民银行钟祥支行退休后待业。根据罗明出具的书面声明,确认其利用工作之余为博士隆相关专利技术的申请文件提供了一些文字修改建议,未实际参与研发,与其原任职单位工作内容无关,不属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钟祥支行的职务发明。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李文光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2020 年 9 月及 2021 年 8 月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
2014 年 12 月、2019 年 12 月专利申请时为联钢精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高级
工程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运营及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李文光出具的书面声明,确认相关专利系在工作之余参与研发,与其原任职单位工作内容无关,不属于其在联钢精密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职务发明。
(3)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程志毅原系武汉
大学教授,于 2019 年 3 月退休,后经公司聘任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上表第 4-
11 项发明人董昊臻、李东亚、陈鑫、胡迈进、陈坚、阚子开、张霄鹏、蒋照宇当时系程志毅学生,在程志毅带领下参与了相关事项。程志毅及其学生参与申请的专利,一方面系根据公司与武汉大学签署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由公司委托武汉大学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成果归属于公司;另一方面由程志毅在工作之余作为公司技术顾问,给予公司技术指导。根据武汉大学动力与机械学院出具的证明,“自 2006 年以来,程志毅在学校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其在工作之余为博士隆专利研发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提供理论性指导与优化建议,并不直接参与其相关专利技术的日常研发工作。程志毅为博士隆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博士隆组织开发的专利均系博士隆利用自身物质技术条件并自主研发完成,未利用武汉大学提供的相关研发手段、技术、资金、工具和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