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8月11日查看PDF原文
法律责任;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2、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

  (2)若本公司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则本公司同意遵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未能履行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发行人董事(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发行人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4、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①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和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如下: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1)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 20%,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 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 20%,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 50%。

  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公司应该采取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应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 20%,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①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年内,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数÷近一期末公司股票总数,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发行人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②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和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将稳定股价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单次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金额的 5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控股股东的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发行人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控股股东从公司处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二者孰高)的 50%。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及条件时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或者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前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后下一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
内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最近一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金额的 50%。

  4)除因被强制执行、继承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票或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外,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至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终止执行稳定股价方案:

  ①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

  ②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③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④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⑤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5)实施主体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相关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回购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③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以及补救措施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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