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8月11日查看PDF原文
正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用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等额资金在应付其的税后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或扣减。

    (6)稳定股价预案的适用期限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发行人承诺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内控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现金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股东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发行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促使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草案)》”)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为保护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同业竞争,本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包括:(一)不会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二)不会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三)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帮助;(四)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3)若本公司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获得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促使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同意的前提下,根据主责主业划分方案的业务定位,优先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承诺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的业务作出定位和划分,充分利用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业务拓展的管控,使得各子公司业务保持差异化发展。本公司已经制定《信息化成员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实施办法》《信息化成员公司主责主业划分方案》,对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业务作出了定位和划分,并要求下属信息化成员公司严格依照执行。对违反主责主业划分方案规定,超范围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如下:

  1)被侵权方可以向本公司提出投诉和处理请求;

  2)对违规方提出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

  3)责令违规方无条件退出;


  4)责令退出后违规方仍继续经营的,如已签约,按合同总额的 50%扣减违规方考核绩效,违规方被扣减的考核绩效,视被侵权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部分或全部划拨给被侵权方。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之日止。”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不含信路投资)承诺

  “(1)本公司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向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发行律师及会计师披露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了全部相关资料,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

  (3)本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而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给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公司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公司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公司应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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