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及本人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停止发放本人自发行人应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及应获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九)自愿限售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信诚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对外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公司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对外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若发行人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人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承诺不对外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 承诺 承诺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体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
1、目前除持有路桥信息股份外,未投资其他
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其他
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派遣
他人在与路桥信息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
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2、未来将不以任何方
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控股股 投资于任何业务与路桥信息及其子公司相同、
东、董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事、监 2016 年 6 月 同业竞争 他机构、组织;或派遣他人在该经济实体、机
事、高 15日 - 承诺 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级管理 心技术人员;3、当本人(公司)及控制的企
人员 业与路桥信息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
人(公司)及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路桥信息
的业务竞争;4、本人(公司)及控制的企业
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路桥信息相同、类似或构
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
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
支持;5、上述承诺在本人(公司)持有路桥
信息股份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
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信路 自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限售 5年(60个
投资外 2021 年 4 月 2026年 4 月)。若公司在股东持股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
的定向 21日 月 20日 限售承诺 票的,股东不得转让股份,并承诺自公司股票
发行股 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东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
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阅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无矛盾之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本所已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审阅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鉴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本所作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特此承诺如下: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