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证券代码:837174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Hongyu New Packaging Materials Co.,Ltd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桔乡大道 1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审议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宏裕包材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宏裕包材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于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提议由宏裕包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自宏裕包材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宏裕包材回购该等股份。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宏裕包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宏裕包材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宏裕包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宏裕包材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宏裕包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宏裕包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 10%以上股东席大凤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审议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或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于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夷陵城发投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太一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企业自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三年内,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公司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席大凤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将根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拟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积极推进技术研发创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等方式推进技术创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公司主业,进一步加强彩印、注塑及透气膜等产品开发力度,改进产品性能,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同时,公司将始终致力于研发与产品相结合,形成从研发中心到生产车间再回到研发中心的研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创新型中青年人才梯队,重点培养综合素质能力强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未来公司将坚持规范运作的发展方式,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兼顾环保绿色标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从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