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9550880000000022888 年产 3 万吨健康产品包装材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717900016910818 料智能工厂二期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8111501012901123509 储和使用及支付发行费用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
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
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该专户发生的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赵炜华、秦成栋
项目协办人 曾郅宇
项目其他成员 朱宏涛、李昶、谢璁、王烁、丁晨雨、胡欣、贺诗原、林裕春
联系电话 021-20262062
传真 021-20262004
联系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交 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 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在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