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类型、产品材质、生产工艺等多方面推进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早日实现募投项目效益产出
如果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将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加快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效益产出,提高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提高投资者回报。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
用。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4、加大人才引进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及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改进优化人事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行业人才,培养年轻人才,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为公司的发展和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制度保障。
5、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公司将积极采取上述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为保证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
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本公司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公司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督促公司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做出解释并道歉。”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公司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后,如公司未按照该预案中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我公司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将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我公司未按具体方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我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我公司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我公司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我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本人未按具体方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本人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
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一、本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