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安琪酵母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控股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 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席大凤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分拆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
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 本人作为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 本人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人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 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人作为宏裕包材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夷陵城发投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期间,不存在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未来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太一股权投资基金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之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期间,不存在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对未来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宏裕包材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
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合计持有 5%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宏裕包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宏裕包材的独立性,并尽职尽责地保持宏裕包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宏裕包材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如有)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5、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人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鉴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裕包材’)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为避免与宏裕包材产生或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兹此作出如下承诺: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宏裕包材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宏裕包材现有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宏裕包材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终止,或促成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宏裕包材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将无条件按法定程序以公允价格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宏裕包材。
4. 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宏裕包材之间在业务上有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机会的,本公司将推荐给宏裕包材。
5. 本公司保证合法、合理的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宏裕包材正常经营的行为。
6. 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宏裕包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宏裕包材所有。
7.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宏裕包材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