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8月15日查看PDF原文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三、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将督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发行人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发行人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席大凤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人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夷陵城发投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
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太一股权投资基金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工作,本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影响和潜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排;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公司确已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则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提岀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公司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公司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
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三、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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