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作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相关责任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
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安琪酵母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控股股东,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发行人董事长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陈佰涛(以下简称“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董事长,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
为消除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发行人总经理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邹华蓉(以下简称“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的总经理,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承诺如下:
1、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宏裕包材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宏裕包材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
2-00477 号、大信审字[2022]第 2-00227 号、大信审字[2022]第 2-01485 号、大信
审字[2023]第 2-00307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2-00377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2-00097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2-0009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大信备字[2022]第 2-00045 号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及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2、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大信审字[2021]第2-00477号、大信审字[2022]第2-00227号、大信审字[2022]第 2-01485 号、大信审字[2023]第 2-00307 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 2-00377 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2-00097 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2-0009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备字[2022]第 2-00045 号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及为控股股东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23]第2-00336号审计报告。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8.00 元/股,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发布的《2021 年全国包装行业运行概况》,2021 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全部工业法人企业)8,831 家,行业整体呈规模较大、集中度相对较低的特点,竞争较为激烈。公司作为华中地区规模靠前的包装生产企业,虽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质量和服务优势,但整体市场份额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行业内领先企业在技术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迭代,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存在因市场竞争加剧而带来的业绩压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基膜。报告期内,基膜采购金额占公司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比为 54.30%、58.91%和 49.36%,占比较高。基膜市场价格与全球石油价格有较强的关联性,波动较大。如果未来原油价格持续走高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市场供应较为充足,可以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1)密切关注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根据原材料市场价格走势及时调整采购计划,并严控采购价格,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2)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价格;(3)与上游材料供应商签订年度合同或预付款锁定价格,同时筛选优质供应商增加备选供应商家数;(4)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普遍上涨时,通过适度调整销售价格的方式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影响传递给终端客户,从而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3、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2,129.52 万元、58,961.33 万元和
68,452.2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86.20 万元、2,727.73 万元和 4,103.49 万元。
各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 21.32%、12.76%和 13.79%。2021 年受主要原材料
成本上升、制造费用及人工成本增加因素影响,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明显,导致综合毛利率呈明显下降态势,2021 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2020 年下滑超过 50%。2022 年以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趋于稳定,在积极开拓新客户的加持下,公司业绩稳步恢复至正常水平。若后续期间公司客户订单及新客户开拓进度不及预期、原材料成本再次剧烈波动、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出现再次上升情况且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未来公司业绩面临下滑风险。
未来若原材料成本持续处于高位,并且公司未能及时将原材料成本转移至下游客户导致业绩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