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3: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

2023年08月16日查看PDF原文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78,000,000.0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67.88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                                                                          -
 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金额(E)                                                                                74,567,239.55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74,567,239.55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

 担保情况说明                                                                子公司上海钰昌向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00 万借款已逾期

    鉴于以上对外担保情况是依据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 (本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作出的,因而本投资风险
分析的报告无法保证以上对外担保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可能无法反映公司投资风险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末,公司不涉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形。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因而本报告无法保证以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且可能无法反映公司投资风险的完整信息,再次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三)涉诉情况分析

序  诉讼                                        受理法院

号  公告  原告    被告      事由  涉案金额  或仲裁机                          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

    编号                                            构

                                                                      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起诉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 29 名被告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
                    被告一:银                                      列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 6.38 亿元及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码正达(北                                      付本案律师费贰拾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上海钰昌投资管
                    京)科技有                                      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上海  限公司被告                                      法院已受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
            钰昌  二:北京君                                      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 年 3 月 8 日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至
    临      投资  言信息技术  股份转让  6.38 亿元    上海市第    被告 3 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含年度补偿金及期满减值补偿金)暂计人民币 6.38 亿元(具体以
 1  2022-    管理  有限公司被  协议纠纷  及利息      二中级人    审计鉴定金额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3 向原告支付补偿金迟延利息(具体以
    103    有限  告三:北京                          民法院      第 1 项诉请确定的 2018、2019、2020 年度应付补偿金为基数,2018 年度迟延利息从 2019 年 5
            公司  亿美和信科                                      月 1 日起、2019 年度迟延利息从 2020 年 5 月 1 日起、2020 年度迟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
                    技中心(有                                      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至被告 3 赔偿原告利
                    限合伙)被                                      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0,316,317.36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告四:博雅                                      至被告 3 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35 万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4 对第 1、2、3 项诉请承
                                                                      担连带责任;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1)沪 02 民初52号:1、驳回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3,364,177.3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事判决书》苏 05 民初 707 号:1、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被告一:中                                      169,799,018.94元以及利息5,602,028.15元,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2021
                  昌大数据股                                      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份有限公司                                      256.25个基点(BP)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罚息、复利;2、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
                  被告二:上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万元;3、被告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海三盛宏业                                      公司、陈建铭、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
                  投资(集                                        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中昌大数据股
            中国  团)有限责                                      份有限公司追偿;4、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
            民生  任公司住所                                      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
  临      银行  地:上海市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100%)拍卖或者变
  2022-    股份  松江区九亭  借款合同  1.7 亿元及  苏州市中    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
2  109 临  有限  镇虬泾路 118  纠纷      利息        级人民法    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
  2023-    公司  号被告四:                          院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310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927,310元由
  001    苏州  上海云克网                                      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铭、上海云克网络科
            分行  络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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