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3:关于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

2023年08月16日查看PDF原文
                               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喀什云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
                  公司被告                                        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
                  五:北京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69,799,018.94元以及利息5,602,028.15元,并支付原告中
                  雅立方科技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
                  有限公司被                                      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56.25个基点(BP)基础上上浮50%计收的罚息、复利;被告
                  告六:喀什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0万元;被告上海
                  云逸网络科                                      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建铭、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
                  技有限公司                                      公司对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债务人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清偿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


序  诉讼                                        受理法院

号  公告  原告    被告      事由  涉案金额  或仲裁机                          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

    编号                                            构

                                                                      限公司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元股权(占注
                                                                      册资本100%)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
                                                                      他诉讼请求。该部分债权已由自然人马明承接。


序  诉讼                                        受理法院

号  公告  原告    被告      事由  涉案金额  或仲裁机                          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

    编号                                            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01 民初 17586 号:1、被告上海钰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
                                                                      本金 37,000,000 元、截止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利息 641,130.16 元、逾期利息 5,598.31 元以及
                                                                      自 2021 年 7 月 22 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37,641,130.16 元为计算基数,
                                                                      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 50%计收);2、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一:上                                      起十日内对上述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 40,700,000 元范
            温州  海钰昌投资                                      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
            银行  管理有限公                                      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3、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临      股份  司被告二:              本金 3,700  上海市黄    内对上述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第—项付款义务在最髙额 37,000,000 元范围内承
 3  2021-    有限  中昌大数据  借款合同  万元及相    浦区人民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钰昌
    065    公司  股份有限公  纠纷      应利息      法院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4、若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
            上海  司被告三:                                      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
            分行  舟山中昌投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合兴路中昌国际大厦 3101 室-3107 室、3201 室-3205 室、3301
                    资管理有限                                      室-3305 室,共计十七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

                    公司                                            41,034,50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
                                                                      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4,489.2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
                                                                      被告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
                                                                      同负担。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序  诉讼                                        受理法院

号  公告  原告    被告      事由  涉案金额  或仲裁机                          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

    编号                                            构

            百度  被告一:北                                      百度公司曾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博雅公司、上海趋识公司支付 2021 年 5
    临      (中  京博雅立方                          北京市海    月、6 月欠款,案号(2021)京 0108 民初 32061 号,各方在该案中确认北京博雅公司、上海
 4  2022-    国)  科技有限公  欠款纠纷  13,226,138.  淀区人民    趋识公司欠付百度公司 2021 年 7 月(含)至 2022 年 5 月 24 日(含)的欠款为 12,160,337.07
    138    有限  司被告二:              77 元      法院        元,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后因公司未按协议支付款项,再次被
            公司  上海趋识科                                      百度提起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暂未公告结果。

                    技有限公司

            励景  被告一: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14 民初 908 号:被告上海今采网络科技
            商务  海今采网络                                      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2019)沪 0115 民初 89768 号民事判决书
    临      咨询  科技有限公  保证合同  37,765,684.  上海市嘉    确定的范围内就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付款义务向原告励景商务咨询(上海)有
 5  2022-    (上  司被告二:  纠纷      93 元      定区人民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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