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交易价格不具有代表性。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0 年 12 月定增价格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及特殊条款约定,具有合理性。
(2)本次发行前后静态市盈率
发行人 2022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2,601.25 万元,2022 年度每
股收益为 0.37 元/股。按照本次发行股数 2,357.50 万股(含本数,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 2,711.13 万股(含本数,全额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计算,本次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前后静态市盈率如下:
项目 发行底价对应的市盈率(倍)
发行前静态市盈率 17.57
发行后静态市盈率(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3.56
发行后静态市盈率(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4.45
本次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市盈率水平、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水平,较北交所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略高。
(三)结合企业投资价值、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稳价措施具体内容、股权分散度等,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等对发行上市是否存在不利影响,现有股价稳定预案的可行性及能否有效发挥稳价作用
1、企业投资价值
发行人专注于产品数字身份管理(Product Identity Management,PIDM)的
技术研究与开发,提供围绕该技术的物联网标识产品、SaaS 软件产品和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基于产品“唯一身份识别码(ID)”(行业通称为“一物一码”),赋能品牌企业,实现从 M(物料端)-F(生产端)-W(仓储端)-B(经销商端)-b(门店终端)-C(消费者端)的全周期、全链路、全场景业务闭环的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商业模式更新迭代。
公司通过持续的研发、技术积累和迭代,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体系。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45 项(其中,已授权发明专利 9 项),已授权软件著作权 97 项。同时,公司参与了国家标准GB/T34062-2017《防伪溯源编码技术条件》标准编制工作。2022 年 8 月公司荣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并持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双高新”荣誉证书,是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单位。
公司业务覆盖“食品饮料、能源汽配、化妆品、宠物用品、农资、图书出版、医药保健、3C 电子、母婴用品、工业品”等多个行业,拥有丰富的头部客户资源,与多家国内知名企业形成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通过优质的服务,创造行业标杆案例。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21.86 万元、15,264.00 万元和
14,774.70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460.20 万元、2,064.23 万元和 2,601.25 万元;根
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2023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6,129.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6.35%,实现净利润 832.4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78.01%,公
司业务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未来,发行人将进一步深耕“一物一码”细分领域,积极探索新兴技术创新在产品溯源、数字化解决方案等领域的应用潜力,以满足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客户,对数字化转型的不同需求,同时打破下游客户行业壁垒,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发行人具备明确的战略规划与相应的技术储备,下游行业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与产品溯源提出明确要求,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发行人具备持续增长性及投资价值,随着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发行人的经营能力与技术研发能力都将得到加强,并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与盈利能力。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静态)
688579.SH 山大地纬 37.98
688479.SH 友车科技 -
873919.NQ 天演维真 -
838933.NQ 嘉华汇诚 35.79
300609.SZ 汇纳科技 53.33
300687.SZ 赛意信息 53.05
平均值 45.04
430073 兆信股份 37.65
注:数据来源于 Wind,计算时点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友车科技、天演维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无公开收盘价,故无法获取市盈率。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市盈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市盈率水平,所确定的发行底价符合谨慎性原则,对发行上市不存在不利影响。
3、稳价措施具体内容
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并实施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如下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B.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
C.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 3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A.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税后薪酬的 1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税后薪酬的 30%;
C.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启动程序
A.公司回购股票
a.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b.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
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c.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B.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a.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⑤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A.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