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有效执行,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已按《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在相关重大方面有效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并能够有效执行,公司治理规范,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2)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3)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其出具的自律监管措施文件;
(4)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人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5)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
(6)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7)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
(8)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9)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网站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监管关注、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
(10)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统计表、情况说明;
(11)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及相关招标投标文件;
(12)走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再次发生其他违法违规和经营管理不规范情形的可能性较小;前述其他违法违规和经营管理不规范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永红
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洪晨 黄玮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金华龙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武晓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