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宝集团:公司章程

2023年08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696        证券简称:铂宝集团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原上海铂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股东周新春、周勇作为股份公司发
起人,并将上海铂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人
民币 51,192,757.94 元按 1:1.0239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000 万股,每股 1 元,共
计股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大于股本部分人民币 1,192,757.94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4 年 8 月 5 日,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
东一致审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减至 3000 万元。2014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0000477639)。

  2016 年 6 月 2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4012052T)。此后,公司取得的新的营业执照号码无需在章程中体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 275-8 号 808 室-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依照程序通过后生效,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一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规范经营,科学管理、务实创新、锐意开拓。
为股东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焊接材料及焊接设备的研发、生
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建筑材料、 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子产品、包装材料及制品、劳防用品、汽车零部件、润滑油的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及维修;建筑装潢;自有房屋租赁;商务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电子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从事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采取记名方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周新春          2700            54.00%          净资产折股

  2        周勇            2300            46.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5000            100.00%            ——

注:以上股份数及持股比例系 2011 年 8 月 19 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公司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数与持股比例。

  2014 年 8 月 5 日,上海铂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
东一致审议通过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减至 3000 万元。2014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0000477639)。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
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应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股东名册长期置备于公司的住所地。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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