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缘花木: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2023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1181      证券简称:嘉缘花木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诉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2022)云 05 民终 1122 号生效后,经公司提交执行申请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受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云 0502
执 5271 号。2023 年 6 月 6 日,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
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执行和解履行金额为 47,983,166.06 元。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登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告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宗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被告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8 月 21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建
工 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由原告承包建设保山市中心城市青华湖恢复二期(东湖)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总承包(一标段)项目。总工期 270 天,管养期两年。

    2018 年 8 月 15 日,原告、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
签署 案涉工程《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案涉工程竣工后,原
告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结算金额为 115,439,834.66 元。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51,710,000.00 元。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63,729,834.66 元(含保修金)。根据《建工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起
原告对工程进行 2 年绿化管养。案涉项目自竣工验收即 2018 年 8 月 15 日之
日 起原告开始绿化管养,但绿化管养期满后,被告拒不办理绿化管养工作移交
手续。 原告无奈自 2020 年 8 月 15 日起超期承担案涉项目绿化管养工作至
今,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已发生超期绿化管养费 1,252,262.67 元, 故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变更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欠款 49,807,602.38
元为 51,879,390.18 元(103,589,390.18 元-51,710,000 元,即 103,589,390.18
元*2%保修金 2,071,787 元应一并支付);

  二、撤销判决第二项,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 47 条第(1)款为无效条款,并据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应付工程欠款 51,879,390.18 元
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截止 2022 年 2 月 28
日的利息为 2,547,527.16 元,计算过程详见附件);

  三、撤销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2020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期间超期管养费 1,039,358.13 元,并支付自上诉人起诉之日起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四、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2023 年 6 月 6 日,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
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执行和解履行金额为 47,983,166.06 元。
(二)诉讼裁判情况

  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
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
后,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2 年 6 月 6 日作出一审判
决(民事判决书(2022)云 0502 民初 2490 号),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 49807602.38 元(103589390.18 元×98%-51710000元),于判决生效 30 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11671 元,由原告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832.56 元,被告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290838.44 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三)二审情况

  上诉人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 0502 民初 2490 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2022 年 10 月 10 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上案件审理终结
并作出二审判决(2022)云 05 民终 112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 0502 民初 2490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

  二、变更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2)云 0502 民初 2490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 :“上诉人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诉人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 49807602.38元,并按照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承担未付工程款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上诉人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上诉人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超期管养费 800000元 。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 411671 元 ,由上诉人
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4096 元,由上诉人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35757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执行情况

  公司诉保山市青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2022)云 05 民终 1122 号生效后,经公司提交执行申请书,云南省保山市隆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受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云 0502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云 0502 执 5271 号》
《执行和解协议》

                                    云南嘉缘花木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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