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到的现金净
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000,000.00 56,688,474.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09,191,045.56 99,621,895.0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 18,200,869.67 20,597,539.45
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11,514,000.00 62,615,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
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9,000,000.00 15,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8,714,869.67 98,212,539.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0,476,175.89 1,409,355.56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0,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289,625.00 1,555,877.78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786,115.55 3,401,364.57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075,740.55 54,957,242.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075,740.55 -54,957,242.35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6,825.38 101,630.5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8,857,744.49 -83,959,463.01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69,856,858.46 335,828,994.37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08,714,602.95 251,869,531.36
三、 财务报表附注
(一) 附注事项索引
事项 是或否 索引
1.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变 √是 □否 附件 1.一、
化 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
大差错更正
等情况
2.半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估计与上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变化 □是 √否
3.是否存在前期差错更正 □是 √否
4.企业经营是否存在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是 √否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是否发生变化 □是 √否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是 □否 七、合并范
围的变化
7.是否存在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是 √否
8.是否存在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 √是 □否 六.40.未分
配利润
9.是否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分部报告 □是 √否
10.是否存在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 □是 √否
出日之间的非调整事项
11.是否存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 □是 √否
或有资产变化情况
12.是否存在企业结构变化情况 □是 √否
13.重大的长期资产是否转让或者出售 □是 √否
14.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变化 □是 √否
15.是否存在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 □是 √否
16.是否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 □是 √否
17.是否存在预计负债 √是 □否 六.33.预计
负债
附注事项索引说明: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解释 16 号,对于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 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追溯调整 2023 年度列报的 2022 年报表及 2022 年
初的留存收益金额。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现金出资新设南阳高科,持股比例为 100%,注册资本 3,000 万
元。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公司拟以 2022 年末总股本 161,784,1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4.63 元
(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74,906,054.97 元。
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 务,本公司对生产线场所、放射源存储场所、废旧放射源承担弃置或处置义务。2016 年,
本公司根据《中国同辐固定资产弃置费和废源处置费单项费用标准》确定了弃置费终值及计
提年限,假定生产线场所、放射源存储场所弃置费计提年限为 70 年,辐照站用钴 60 放射
源弃置费计提年限为 20 年,折现率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4.9%)计算出现值,并以此 确定固定资产弃置费原值,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当期开始计提固定资产弃置费, 同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出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由此确定计入预计负债的弃置费金 额。固定资产弃置费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折旧年限按照中核集团会计制 度规定执行。
(二) 财务报表项目附注
(本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系 2001 年 1
月《财政部关于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
复》(财企〔2001〕33 号)同意,经 2001 年 5 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北京
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1〕359 号)批准,由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北京首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富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淄博华光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家法人单位及舒卫国、吕忠诚两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人民币
34,000,000.00 元,随后,几经增资扩股、派送红股和发行新股,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
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 161,784,136.00 元。
2020 年 7 月 30 日,本公司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108726341461X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6,178.4136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
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厂洼中街 66 号 1 号楼二层南部 201 室,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房
山区新镇街道办事处三强路 1 号。
本公司属医药制造行业,主要从事核应用技术的产业化。主要经营范围: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销售医疗器械Ⅰ、Ⅱ类;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产品设计;检测服务(不含公共安全检测服务);生产体内放射性药品(限
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生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销
售体内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生产Ⅰ类、Ⅱ
类、Ⅲ类、Ⅳ类、Ⅴ类,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限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生产、经营、使用);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限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生产、经营、使用);销售Ⅱ,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限北京市房山区新镇北坊经营、使用)(辐射安
全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09 月 30 日);销售Ⅲ类医疗器械。(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