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高科:2023年半年度报告

2023年08月31日查看PDF原文
30. 专项储备

  本集团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

  本集团使用专项储备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待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31. 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收入是本集团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集团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按照个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集团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本集团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
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集团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本集团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集团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在本集团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集团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集团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集团考虑下列迹象:

  1. 本集团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 本集团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本集团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本集团已收货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与本集团取得收入的主要活动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描述如下:

  1、销售商品

  本集团销售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医用和工业用放射源产品、医疗设备,本集团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客户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提供服务

  本集团提供辐照灭菌服务,本集团完成辐照灭菌工作将标的交付客户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本集团提供辐照装置及医疗建筑工程的设计、制造及安装的服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
本集团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条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32. 政府补助

    本集团的政府补助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集团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如果政府文件中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本集团按照上述区分原则进行判断,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对于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补助,或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 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本集团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集团两种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的,本集团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集团,本集团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本集团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3.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
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本集团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4. 租赁

  (1)租赁的识别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集团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集团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本集团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

  (2)本集团作为承租人

  1)租赁确认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集团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参见附注四“21.使用权资产”以及“27.租赁负债”。

  2)租赁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集团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集团按照租赁准则有关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重新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本集团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
的租赁内含利率的,本集团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本集团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②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3)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低价值资产租赁,本集团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本集团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

  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1)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第一项内容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按照上按照上述规定,我公司在上述租赁交易中,租赁负债及按照与租赁负债等额确认的使用权资产部分,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均满足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因此应当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

  此规定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2022 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96,232.28 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184,548.27 元,
未分配利润减少 4,716.65 元,,少数股东权益增加 16,400.66 元。


  2、2022 年上半年递所得税资产增加 572,185.76 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81,643.75 元,未
分配利润增加 500,339.55 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 9,797.54 元;所得税费用减少 478,858 元,
净利润增加 478,858 元。

  3、2022 年递所得税资产增加 244,406.53 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115,183.66 元,未分配
利润增加 172,370.74 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 43,147.87 元;所得税费用减少 117,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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