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开展经营活动)
参与对象已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企业名称:天津爱宠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目的:本合伙企业作为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通过实施员工持股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进一步满足公司当下高质量、高标准的发展需求。
3、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4、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持有朗诺股份股票期间,合伙人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出售其财产份额对应数量的朗诺股份股票,该等情况下合伙企业出售朗诺股份股票所得(扣除税费)由该等提出申请的合伙人享有,作为其退伙结算财产。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喆先生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全体合伙人同意,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及其有效表决机制,按照《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前述外,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执行。
(7)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8)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主持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为实现合伙目的,根据《管理办法》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转让;
(6)基于合伙目的,决定并执行以下管理性事务:
①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②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③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④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及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和处置有关的协议;
⑤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及其他财产权利;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需)。
(7)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7、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持有 2/3 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合伙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且长期无法恢复营业。
(2)其他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8、合伙人条件及义务
(1)合伙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①合伙人为已与朗诺股份(含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
②合伙人有相应经济基础,能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缴付出资额;
(2)合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挂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⑥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3)合伙期间,合伙人应当持续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定的文件。
9、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转让
本合伙企业作为朗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其财产份额转让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0、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可向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2、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 8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2、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名称 天津爱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826M5910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人 刘喆
成立日期 2023 年 6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10 年
注册地址 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园二号路 5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参与对象已签署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合伙企业名称:天津爱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的目的:本合伙企业作为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通过实施员工持股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相结合,进一步满足公司当下高质量、高标准的发展需求。
3、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4、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持有朗诺股份股票期间,合伙人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出售其财产份额对应数量的朗诺股份股票,该等情况下合伙企业出售朗诺股份股票所得(扣除税费)由该等提出申请的合伙人享有,作为其退伙结算财产。
5、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喆先生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全体合伙人同意,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及其有效表决机制,按照《天津朗诺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除前述外,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并执行。
(7)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8)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6、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主持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为实现合伙目的,根据《管理办法》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转让;
(6)基于合伙目的,决定并执行以下管理性事务:
①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②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③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④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管理及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和处置有关的协议;
⑤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及其他财产权利;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如需)。
(7)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7、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持有 2/3 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作出书面生效决议,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1)合伙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营业,且长期无法恢复营业。
(2)其他违反《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造成合伙企业重大损失的行为。
8、合伙人条件及义务
(1)合伙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①合伙人为已与朗诺股份(含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退休返聘协议)的员工;
②合伙人有相应经济基础,能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缴付出资额;
(2)合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