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行) 景忠
保荐代表人 姚利民、汪兵
项目协办人 杨林
项目其他成员 韩豪飞、韩笑、闫晨欣
联系电话 021-60453962
传真 021-60876732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民生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