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及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本次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西安万德能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现金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给股东造成损 失,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本人获得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接受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 6、 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并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关要求。” (五)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届时如有),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届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方式如下: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六)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或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制定并公告股票购回方案,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该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根据届时证券监管机构或北京证券交易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措施及承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发行人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督促发行人以可行的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将以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数量做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各方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的承诺 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按照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人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九)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万德能源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德能源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万德能源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万德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万德能源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万德能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万德能源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万德能源违规提供担保。 4、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5、本人将督促本人近亲属,以及本人投资的其他企业,同受以上声明及承诺的约束。 若本承诺函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被